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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7-08-15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司通〔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在建设法治哈尔滨中的重要作用,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为加快全市全面振兴发展,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任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
    (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学习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学习国家基本法律。认真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
    (四)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药品安全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五)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增强党章党规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六)学习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认真学习我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履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八)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统一规范学习辅导教材。以全国普法办编写的《领导干部法治读本》、《公务员以案释法读本》和建设法治黑龙江工作委员会法治宣传教育组编写的辅导大纲作为基本普法教材。
    三、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一)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组织开展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用法表率。要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计划、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
    (二)健全完善行政机关集体学法制度。集体学法可采取专家辅导、法律会诊、常委会(办公会)会前学法、专题法治讲座、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进行。各级政府要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把法律学习纳入议程安排,坚持在会前或会中组织学习与所议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治讲座。各级政府部门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
    (三)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自修自学法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法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和目标要求,保证每人每年度学法不少于40学时,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撰写学法体会、专题法治报告和论文,增强学法用法实效。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依托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教育在线平台、各级政府网站、哈尔滨普法网等资源,建设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普法平台。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在学法中的应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方式创新。
    (四)加强法治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要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把法治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各培训院校1个月以上的培训班要安排法律学习不少于2天;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学习内容和课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针对本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和服务管理对象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培训。要加大各类在职业务培训中法治内容的比重,在组织调训中增加设置法治类课程,明确法治类课程的最低课时要求。
    (五)坚持依法决策。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顾问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大力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依法追究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等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依法履职。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加强执法监督,经常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
    四、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评估机制
    (一)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引导各地、各部门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指标,增加考核分值权重。
    (二)健全完善学法登记、档案和通报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登记、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将每年的学法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培训情况登记表,作为记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情况的重要载体。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考察测试。各地区、各部门分层次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普法考试,全市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积极探索并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年度述法制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普法教育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述法,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中,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和法律顾问团的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不断优化结构,充实力量,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供师资保障与智力支持。建立干部学法用法奖励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培训院校落实宪法法律必修课,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党委宣传部门要协助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营造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法治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和年度考核范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组织普法考试工作,指导普法讲师团做好法治报告计划和具体安排,对各地、各部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配合做好述法及有关考核工作。市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融办分别负责所属机关、学校、国有企业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日常性学法用法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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