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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哈尔滨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2-13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哈尔滨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哈尔滨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4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扎实做好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法治哈尔滨”建设进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推动国家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责,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努力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风尚,为哈尔滨加快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工作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依法治理、法治创建等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立足实际、注重实效。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立足国家机关实际,根据部门自身职能、工作特点和执法任务,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责任主体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包括:
    (一)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派出机构等国家司法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其他党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要切实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国家机关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要求,亲自挂帅抓普法,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对我省发表的“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积极推动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做好本系统普法。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机关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干部带头讲法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办法律大讲堂,由执法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讲法普法。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推进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机关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和认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出台后,要及时跟进解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展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五)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司法执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普法教育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司法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日常宣传与主题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段,通过集中宣讲、主题宣传、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普法实效。
    (六)充分利用司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普法。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努力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坚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向社会开展普法。国家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益,或者需要行政相对人承担义务的行政事务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克服执法工作随意化等倾向,必须将相关的法律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和维权救济途径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事项外,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普遍知晓。
    (八)发挥律师作用向社会开展普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九)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在巩固传统宣传板报、橱窗等普法阵地基础上,在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服务大厅和窗口增加普法宣传功能。推动普法教育向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延伸。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公交移动电视屏、高层住宅电梯电视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银行、邮政、电讯等公共区域建立固定宣传设施,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计划,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在线互动普法。运用新闻媒体开设精品普法专栏,各普法责任主体要积极参与专栏建设,向专栏推送优质素材,努力增强普法实效。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公布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要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依据,将司法、执法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详细梳理,形成普法责任清单,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根据权力、责任变化,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清单内容,在权责变化后的1个月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公布。
    (二)建立普法工作计划备案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普法宣传任务,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活动方式、实施时间和责任部门、责任人,于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普法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要建立日常普法工作台账,并将各项普法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进展信息和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送。
    (四)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活动。
    (五)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新闻媒体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配合相关普法责任主体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开设普法专栏、专版、专题等,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六)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设集普法、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为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构建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提供公益、专业、均等、便民的“一站式”服务,打通为群众服务“最后一公里”,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七)建立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部分普法责任主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和基本任务,督促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和宣传典型经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八)建立督导推进制度。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要创新督导方法,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组织新闻媒体跟踪调查,及时通过问卷调查、个体评估等形式反馈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的普法效果,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
    (九)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责任目标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加大在依法治市工作目标中的权重,所占分值不少于20%。同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哈尔滨”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年终述职重要内容,推动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完善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在人、财、物方面的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二)强化指导协调。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各依法治区县(市)办公室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责任分工方案和学法考法制度,确保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工作好的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各依法治区县(市)办公室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考核评价制度,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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